醫生紙(病假證明書):誰可以簽發、要寫甚麼、病假多少天才有疾病津貼

醫生證明書一般可由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須寫明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疾病或損傷性質(《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病假須不少於連續4天(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缺勤的病假日除外),並有足夠累積有薪病假及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才可領取疾病津貼。

誰可以簽發醫生紙?

適當的醫生證明書一般可由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僱員在簽發當日是留院病人的,須由醫院內為其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僱傭條例》)。

醫生必須為病人提供適當的診症服務後才可發出病假證明書;包括追認病假的證明書在內,診症日期及發出日期都須在證明書上如實記錄(政府引述《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2019年10月)。

如僱主辦有經衞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無合理解釋而拒絕接受計劃下公司醫生的診治或不聽從其指導,不可享有疾病津貼;計劃沒有涵蓋的醫療系統,僱員仍可向該系統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求診(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2025年12月)。

醫生紙要寫甚麼?

每份醫生證明書須指明簽發者認為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以及導致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僱傭條例》)。

就產前檢查而言,懷孕僱員除醫生證明書外,亦可出示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助產士或註冊護士簽發、列明曾接受產前檢查及日期的到診證明書(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2025年12月)。

醫生紙、病假紙的英文名稱,見醫生紙英文。

病假多少天才有疾病津貼?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才可領取疾病津貼: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病假日除外)、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以及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2025年12月)。

病假不足連續4天無權獲得疾病津貼;但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病假日,均須獲付疾病津貼(《僱傭條例》)。

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僱傭條例》(版本日期2026年5月14日)及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2025年12月版)。個別僱傭情況可向勞工處查詢。
項目《僱傭條例》規定
每日疾病津貼病假日(或病假首天)前12個月內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受僱不足12個月,以較短期間計算
累積有薪病假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滿1個月累積2天;其後每滿1個月累積4天;最多累積120天
第1類及第2類病假第1類最多累積36天,超出的撥入第2類;第2類最多累積84天
支付時間不遲於正常發薪日
僱主不支付疾病津貼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甚麼是「連續性合約」?

「連續性合約」指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並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在該星期及其緊接之前的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內工作不少於68小時;此規定由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2025年12月)。

2026年1月18日之前的受僱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2025年12月)。

放第2類病假要甚麼證明?

放取第2類病假時,如僱主要求,僱員須出示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其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並可被要求提交簽發者所作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2025年12月)。

醫管局的電子病假紙怎樣用?

醫管局的電子醫療證明書(包括醫生證明書及產/病假證明書)印有經加密的二維碼供核實,並會自動儲存在 HA Go 的「紀錄」單元,病人可用以申請病假(醫管局,2026年4月)。

醫管局電子醫生證明書自2023年3月6日起推行,電子產/病假證明書自2026年4月24日起推行。

醫健通流動應用程式的「e+證書」功能可驗證公營電子醫療證明書(政府新聞公報,2026年5月);醫健通的登記方法,見醫健通登記。

僱主可以在病假期間解僱僱員嗎?

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並須支付代通知金、相等於7天工資的賠償及應得的疾病津貼(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2025年12月)。

常見問題

中醫或牙醫簽發的醫生紙有效嗎?

適當的醫生證明書一般可由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僱傭條例》)。

醫生紙要寫病因嗎?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簽發者認為導致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以及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僱傭條例》)。

病假兩日有疾病津貼嗎?

病假不足連續4天無權獲得疾病津貼;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病假日除外(《僱傭條例》)。

醫生紙可以追認之前的病假嗎?

醫生須先為病人提供適當的診症服務才可發出病假證明書,追認病假的證明書亦須如實記錄診症日期及發出日期(政府引述《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2019年10月)。